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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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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结合新校园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品系指在固定宣传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牌、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展板等和临时设置的横幅、充气式装置、气球条幅、宣传旗帜、展板、展架、海报等。
固定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规划,国资处负责设置。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宣传部为宣传品设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宣传品上展示的宣传内容及相关设置事项,宣传品内容要求:要符合新时代精神,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正能量。
保卫处负责巡查宣传品设置的安全性,后勤处负责清除违规设置的宣传品。
第四条  设置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区域利用条幅、宣传旗帜、展板、展架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宣传品。
第五条  各处(室)、系(部)设置宣传品,必须取得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设置宣传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学院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置宣传品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品设置审批表》(一式四份,在学院宣传部网站下载或到党委宣传部领取。以下简称《审批表》),列明活动的名称及活动内容、宣传品内容、设置时间、位置、数量等。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应当自受理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经办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申请单位各执一份备案。其中,保卫处、后勤处备案所需《审批表》由申请单位负责送达。
第十条  校内社团、学生组织举办活动设置宣传品的,由学生工作部代其办理报批手续。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置宣传品,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没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为其提供活动场地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查准予设置宣传品的,被批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设置宣传品有承载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打水泥钢钉、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校园面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水暖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活动结束后两天内,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宣传品。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宣传品的,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批评并责令申请单位立即自行清除。不听劝阻的,由保卫处、后勤处予以强制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品设置申请表》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宣传部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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