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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公告发布日期:2012/3/26

各系(部)、处(室):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为常态推进治理工作构筑了稳定高效的法律支撑体系、科学规范的法治保障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学习贯彻执行好《条例》,深入推进学院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请各系(部)、处(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和贯彻《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升学院综合环境治理工作水平,为创建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作出贡献。

学院宣传部 后勤处

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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