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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人: 来源:网络 时间:2014/11/25 点击:14511

 

乐职院留20112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为建立健全外国留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留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留学生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留学生自杀身亡事件等。

(二)医疗卫生事件:指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留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重大盗窃案件。

(四)重大泄漏事件。

(五)因摩擦纠纷等引发的在外国留学生间、中外留学生间或留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间的个体或群体性事件。

(六)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留学生、控制事态。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留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属地管理原则,即事发第一时间处理由事发所在系部负责人、保卫处、辅导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为主,并第一时间报告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如有留学生受伤,立即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是社会人员来校和留学生闹事,立即报告保卫处并拨打“110”报警,并将闹事人员扣留。若为财产被盗案件,报警同时安排人员保护好现场,向留学生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并做好登记。积极协助保卫处或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若是社会安全类公共事件,特别是涉及两国外交关系时,要稳定外籍人员情绪,同时加强对中国学生的管理,避免双方情绪失控,必要时,隔离双方学生。

(三)逐级报告原则,即留学生所在系部(分管留学生工作系部负责人、辅导员、保卫处、事发涉及的当事人等)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学院外事办公室)分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办、省教育厅、省外办等。

(四)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学院立即成立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留学生所在系部、留学生辅导员、保卫处等事发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处理。

(五)对外报到统一原则:事件发生后,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学院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三、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一)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二)续报可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三)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制度。须重视外国留学生的政治、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完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留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三)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相关用人系部和涉外人员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理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健全外事办公室主管干事、留学生辅导员和相关人员日常和应急联系制度、工作经费(交通、通讯等)保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于出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系部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虚报、漏报、掩盖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