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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奖惩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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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奖励管理办法》(乐职院人〔2016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以及《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本着有章可循,管理有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奖勤罚懒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深化改革为引领,以创新制度和机制为动力,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激励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引导全体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加强修养、提高师德、钻研业务、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学院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奖励应依据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重点奖励已取得的标志性、典型性成果或成绩,充分体现获奖者的示范作用,鼓励带动全院教职员工立足专业成长成才,有效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学院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

(二)奖励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奖励条件

获奖教师或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材编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成绩突出者。

(三)努力学习,自学成才,提高学历(学位)者。

(四)无私奉献、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

(五) 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一)综合性奖励

     综合性奖励是指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办法或上级文件精神所给予的对于职工个人或集体全面工作的表彰奖励。

(二)单(专)项奖励

 单(专)项奖励是指学院对某一阶段性重点或专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综合性奖励

奖励对象及标准,学院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党、政、工、团机关部门和本院党委、行政、工会、团委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非政府部门除外)。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先进称谓

国家级

(政府/部门)

省级

(政府/部门)

市级

(政府/部门)

院级

 

教学名师

 30000

 20000

  5000

1000

优秀教师、师德标兵

4000/2000

2000/1000

1000/600

 

300

 

优秀辅导员

先进工作者

先进集体

4000/3000

3000/2000

2000/1000

 

 

优秀党员

4000/2000

2000/1000

1000/600

300

优秀党务(纪检)

工作者

先进党支部(总支)

4000/3000

3000/2000

2000/1000

 

 

工会积极分子

先进工会干部

 4000/2000

 

2000/1000

 

1000/600

 

 200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先进工会

4000/3000

3000/2000

2000/1000

 

其他

教职工获得的其他同类型的综合性奖励,由部门申报,经奖励认定机构核定后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竞赛活动奖励

1.奖励范围

经学院批准教职工个人(集体)或指导学生参加上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教学、技能(含艺体)等方面的竞赛活动(非政府部门除外)以及经学院批准院内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

2.奖励标准

1政府奖(一等/二等/三等)单位:元

 

教师个人或团体参加竞赛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团体

10000/6000/4000

2000/1500/1000

1000/800/500

个人

5000/3000/2000

1000/800/500

500/400/300

教师个人或团体参加竞赛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团体

5000/3000/2000

2000/1500/1000

一等奖1000

500/400/300

个人

3000/2000/1000

1000/800/500

一等奖500

400/300/200

2部门奖(一等/二等/三等)单位:元

 

3配套奖(一等/二等/三等)奖励教师团队,单位:元

 

教师组织指导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

 

国家级

省级

政府奖

2000/1000/800

一等600/二等500

 

部门奖

1000/800/600

一等500

(三)学历(学位)提高奖励

1.奖励范围

学院对经学院批准攻读且取得所批准专业硕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教职工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奖励1万元,只取得硕士学位未取得相应学历者奖励0.5万元(以学费补贴的形式发放,凭学费缴费发票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奖励2万元,只取得博士学位未取得相应学历者奖励1万元,并报销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费(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四)专家工程奖励

1.奖励范围

在校工作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专家称号或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教职员工,主要包括:

国家级专家,主要包括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等。

省级专家,主要包括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教学名师、省有突出贡献技师等。

市级专家,主要包括乐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乐山市拔尖人才、乐山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等。

2.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或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给予3万元奖励;

2获得省级专家称号或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给予2万元奖励,其中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给予1.5万元奖励;

3获得市级专家称号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乐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乐山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给予5000元奖励。

4专家工程奖励,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若获不同等级荣誉,可差额补贴,不重复奖励。

(五)教学、科研成果奖

学院对教职员工在有关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科研处另行制定。

(六)特别贡献奖

对学院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计献策,被学院采纳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直接为学院创收者;对维护学院稳定、保护学院财产安全,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者;其他经学院研究应奖励者由学院研究给予特别贡献奖。

(七)年度目标考核奖

按照学院《教职工岗位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发放年终目标考核奖。

(八)其他奖励

符合奖励原则但本办法未涵盖而学校有文件规定的奖励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各种奖励以文件(公章)为依据,同一项目,全院只奖励一次(就高),不重复奖励。所有奖励均为税前所得,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税收,税金由计划财务处代扣。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831日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集体)获奖、学历晋升以及个人业绩等相关的支撑材料,系部初审(评)后上报人事处;特别贡献奖由部门提出申请,人事处初审。

(二)教师奖励认定机构复审,确定拟奖励人员或集体名单。三)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党委会审定。

(五)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教师节予以奖励。

 

第三章      

第六条  惩处种类

(一)经济惩处:分为赔偿损失、扣发津贴、奖金、工资。

(二)行政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待岗)、解聘或辞聘。

第七条  惩处办法

(一)经济惩处:

1.开会迟到(在超过规定时间到岗者)、早退(提前离开岗位办私事者)或不到每次扣岗位津贴30元;上班、上课迟到每次扣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50元,不到岗每次扣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100元。

2.旷工(旷会)1天者(半天按1天处理);每次扣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200元;旷工(旷会)2天者(1.5天按2天处理);扣发本人2天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并扣发当月1/4岗位津贴;旷工34天,除扣发本人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外,并扣发当月1/2岗位津贴;旷工连续超过4天,累计超过5天,除扣发本人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外,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并按学院《教职工岗位年度考核办法》执行,岗位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天数以工作日计算)

3.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调动,一次扣200元;职工之间不团结、上班期间、工作场所吵架、无理取闹、搬弄是非、有损教育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300元;如发生打架者,一次扣500元;打骂或体罚学生者,一次扣500元。

4.凡有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影响综合治理、消防、稳定言行或参与六害邪教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1000元;造成学院损失者,一次扣1000—2000元。

5.行管、工勤人员责任范围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师生用水、用电、用膳等的不安全,影响学院声誉;或实验室人员、保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一次扣5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学院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院领导、各处、系(部)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全院职工监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处室成员考勤、考核的平时记载,公正、严格地考核,按要求填报有关表格,不得隐瞒、谎报、迟报。否则,一次扣责任人300元。

(二)行政惩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

1)一学期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1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者;

2)上班期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不利于安定团结者;

3)诽谤毁损他人名誉或学院形象者;

4)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5)违反国家和学院其它规定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待岗)、解聘、辞聘等处理。

1)道德败坏、侮辱打骂或打击报复他人者;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30工作日者;

3)玩忽职守给学院带来重大损失者;

4)乱收学生费用、挪用或贪污公款者;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严重违反国家和学院其它规定者。

3.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者经济惩处、行政惩处按照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4.聘期内待岗人员的处理

1)因受行政惩处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成为待岗的人员。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日起,学院给予其36个月的待岗期,待岗期间,由学院指定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应当服从学院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目标考核奖,工龄连续计算。学院为待岗人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
    2)待岗期满,仍未重新受聘的,由学院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学院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目标考核奖,工龄连续计算。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聘)。本人不愿辞职(聘)的,由学院办理辞聘手续。

3)待岗人员在未重新受聘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行政职务和技术等级的晋升。重新受聘后,按新岗位核定工资、津贴待遇。

第九条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程序

(一)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职工违规违纪由所在部门、教学事故由教育督导处书面报人事处。

(二)经济惩处事实清楚、本人认可的直接按本奖惩办法执行。

(三)行政惩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待岗)、解聘、辞聘)或经济惩处有异议的按下述程序进行:

1.根据职工违规、违纪情况成立相应的调查处理小组,由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工会、当事人所在部门和相关处室参与,对问题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必要时交党委会讨论处理。

2.对构成违法犯罪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职工受惩处后,有关材料将记录在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3.职工受惩处后,如果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10日内,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机关未做出改变惩处的决定前,仍按原惩处决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6623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教代会审议通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奖惩办法》(乐职院201011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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