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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乐职院人〔2016〕11号)


发布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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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我院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加强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工学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学院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系指学院正式聘用的,兼职承担学院校内教学和校外实习(训)指导的校外人员。

二、兼职教师聘用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且自愿遵守我院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原则上应具有与所教课程(专业)相符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四)聘请的退休人员,初次聘请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聘用程序

(一)申报计划。系()在落实学期教学计划时,向教务处申报兼职教师聘用计划。

(二)确定人选。由系()或教研室负责具体联系、审核兼职教师任教资格以及确定兼职教师人选。

(三)审批。经系(部)审核通过的兼职教师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并由聘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办理聘用手续。

(四)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 

四、组织管理

兼职教师的管理由人事处、教务处、督导处以及各系(部)共同进行,以系(部)为主。

(一)教务处负责审核各用人部门聘请兼职教师的计划,兼职教师的任教资格;负责确定兼职教师人选以及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定等。

(二)督导处负责监控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

(三)人事处负责兼职教师聘用手续办理,兼职教师信息库管理,定期组织兼职教师参加业务学习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等。

(四)各系(部)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负责安排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特别是教学过程管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严格考核。

1.兼职教师在教学中如出现教学态度差,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经系部和教务处评估,并经指出仍无改进,系(部)有权解聘,但相关系(部)必须事先聘请其他教师接替,并经教务处合议后方可解聘,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2.涉及到教学方面的工作如调课等,兼职教师应按照学院调课制度提前到所在(系)部办理调课等手续,以便及时安排教学活动。各系(部)同意兼职教师教师调课的情况应在调课实施前报教务处和教育督导处备案,以备督查。

3.各系(部)原则上每学期召开至少一次兼职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经验等。

(五)教研室主任具体对本教研室的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负责。

1.组织进行听课评课,帮助其改进教学。

2.按照学期授课计划授课。教研室在开课前制订或指导兼职教师制订所授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同时为兼职教师主动提供所需教具,督促和帮助其完成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五、待遇

(一)经学院批准,兼职教师来我院作专题学术报告、讲座,其酬金标准参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乐职院科〔20163号执行。

(二)兼职教师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其薪酬由聘用部门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实际任课课时及职称等情况按月计算,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

1.兼职教师承担校内教学和校外实习(训)指导工作,其薪酬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中级以下60/学时、中级65/学时、副高70/学时、正高80/学时;普通文化课高、中级职称为65/学时、初级职称及以下为60/学时。(学院课时津贴发放标准如发生变动,以学院最新文件为准)。

2.通过校企合作企事业单位选聘的兼职教师,如学院与选聘单位另有协议,则按协议约定执行其薪酬待遇。

3.兼职教师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技能)竞赛活动。

六、兼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与其解除聘约:

(一)出现违反教师师德规范的行为;

(二)出现教学事故;

三)因个人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者;

(四)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规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五)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任务的;

(七)被公安机关执法部门依法拘留的;

(八)学院认定的其他应该解聘的情况。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乐职院〔20087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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