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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奖励管理办法(乐职院人〔2016〕5号)


发布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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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奖励,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奖励设立的原则

(一)奖励项目设置应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学院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

(二)奖励发放对象应具有先进性,依据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重点奖励已取得的标性、典型性成果或成绩,充分体现获奖者的示范作用。

(三)奖励工作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从严控制,规范设奖,禁止乱设奖项、滥发奖金。 

二、奖励设立的范围

(一)在我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二)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三、奖励设立要求和程序:

(一)奖励设立的要求

1.各类奖励的设立必须对奖励的指导思想、奖励目的、奖励原则、奖励范围、评审标准、评审、公示以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

2.评奖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咨询。

(二)奖励设立的程序

1.综合性奖励

综合性奖励是指学院党委、行政、工会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办法或上级文件精神所给予的对于全面工作的表彰奖励。

        综合性奖励的设立由人事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在规定程序完成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2.单项奖励

        单项奖励是指学院对某一阶段性重点或专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各类单项奖励实行归口负责、上报审批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需设立单项奖励,由归口部门负责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的实施办法中必须有同步、配套、细化的考核、验收、评比办法,有明确的奖励金额、奖励范围和奖金分配比例等实施细则。奖励实施办法经人事处审核,并在规定程序完成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实施。

三、奖金发放管理

(一)学院设立奖励专项经费,并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的评奖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二)各类奖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学院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依照考核结果发放奖励,严禁随意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各项奖励应控制在预算审批的额度内,不得超出预算。

四、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的各单项奖励(含配套奖励)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设立。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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