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荐2018年乐山市“优秀教...
♦ 关于上报2018年教师暑期社会实...
♦ 关于2018年第二批公开考核招聘...
♦ 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校教师岗前...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报送四川省职...
♦ 关于教师培训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18年度清华大学、北...
♦ 关于公布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晋...
♦ 关于推荐机电系刘学权同志申报“国...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2018年申...
♦ 关于申报四川省职业院校“双师型”...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乐职院通〔2017〕12号)


发布日期:2017/5/15

http://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我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学院将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二、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公需科目学习主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每年度或每一学习周期下达,并由省、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施教。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及本行业、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专业科目学习主题可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具有培训教育职能的行业商会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和推荐。

三、继续教育方式

依据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规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参加远程教育。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四)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到企业、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和工作服务一线实习、进修、实训、实践等。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中明确要求,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五)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六)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

(七)学院组织学习的和经学院认可的有考核的自学成果。

(八)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高于上述学时的,从其规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规定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相关学习证明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时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加学院批准或备案的学习班、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按相应批准学时数认定,若无具体规定,每天则按6学时认定,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加教研活动集中组织安排的各种学习,每学期由各系部按照教研活动计划、学习时长和考勤名单进行认定,每次教研室集中学习按2学时认定,每年认定学时不超过20学时。(学习计划、考勤名单、学习记录要留存备查)

(三)参加省、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需提供培训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由省、市人社部门和学院认定的网站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按培训课程公布的学时数认定。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需提供培训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按实际学时认定;参加学术访问活动,每天按6学时予以认定,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需提供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院内学术讲座等活动,每年底由科研处按实际学时和考勤名单统一认定。

(六)参加学院批准的与本业务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若无具体学时认定标准的,每天则按6学时认定,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需提供相应的实践考核材料。

(七)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每年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90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需提供相应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参加学习的课程、学时及成绩),毕业当年,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八)自学成果学时认定标准

1.自学成果主要包括由学院组织学习的和经学院认可的有考核的未正式出版的学习笔记、学术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绘画作品、设计作品等。

2.自学成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相应部门进行学时认定。与教学相关的学习笔记由教务处统一认定;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绘画作品、设计作品等由科研处统一认定。

3.文字成果按每千字1学时认定,绘画作品、设计作品按每件3-5学时认定。

(九)正式出版作品学时认定标准

1.正式发表出版的作品包括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绘画、设计等作品。

2.文字作品按每千字2学时认定,绘画作品、设计作品按每件6-10学时认定;著作只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自己撰写的部分,论文、译文、绘画、设计等作品只认定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作品学时由科研处每年底统一认定。

(十)专利学时认定,发明专利每项按40学时认定,实用新型专利每项按20学时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按10学时认定。专利人申请学时认定需提供专利证书,专利学时由科研处统一认定,只认定第一负责人。

(十一)每年自学的学时和发表出版作品(含专利)计算的学时累计不得超过50学时。

(十二)参加与本业务相关的执(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资格考试(第二职称),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一次性按60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需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十三)继续教育中有明确规定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医学类、会计类继续教育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学时认定。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科目学习,包含学时认定具体办法的,按其规定办法执行。若实行的学分制,则按其学分-学时转换具体办法执行。

五、继续教育结果使用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52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人事处  联系电话:(0833)2272644

copyright 2002-2007 lszyxy.edu.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