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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乐职院人〔2014〕40号)


发布日期: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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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建立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引导广大教师加强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促进产教深度融合,造就一支适应我院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教师职务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为主系列,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坚持正确的职称导向,进一步强化师德要求,坚持向“双师型”教师和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申报者具体岗位的不同特点,加强对申报者教育教学业绩、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成效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有关精神,在省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范围内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在某系列某职级无空岗的情况下,学院将不再进行相应系列相应职务的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学历要求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身心健康,能坚持教育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以上。外语、计算机免试按有关规定执行(外语免试年龄:男性55岁,女性50岁;计算机免试年龄:男性50岁,女性45岁)。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任现职以来,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近5年来平均每年承担的本专业教学任务专职教师不低于320节,兼职教师不低于64节。专职辅导员申请思政学科专业技术职务,教学任务可以以教务处核定的德育课课时数为准。由学院组织选派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专业实践等)半年及以上的教师可视为完成当年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要求

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至少担任过一届辅导员或从事过1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兼职行政、教研室主任以及专业主任),且考核合格。(2016年执行,2015年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要求仍按乐职院〔2012〕3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进修和实践锻炼要求

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需要有至少两个月企业、生产一线脱产顶岗实践锻炼经历或参加至少一次时间不低于4周的国培、省培项目或到附属医院坐诊累计时间不低于1个月,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参加本专业的学历进修可视为完成了社会实践任务;公共课程教师因专业原因不能完成顶岗实践或者国培、省培培训任务的,必须有国内外大学脱产培训进修学习两个月及以上的经历(可累计)或指导至少一届学生社团活动或至少两次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且经学工部考核合格,或承担学院派出的至少两次社会培训(服务)任务,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政专业教师参加司法实践,包括仲裁、诉讼、法律援助、法学宣传等(以法院、仲裁委公函或案件受理通知单为准)两次及以上可视为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第十三条  教师已满规定年龄(男性55岁,女性50岁)免除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会实践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师已满规定年龄(男性58岁,女性53岁)且达到本办法对应职称晋升任职资格条件,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可不参与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量化评分考核)

第十五条  来自于行业、企业已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到我院从事1学期及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同级教师职务职责,可申请评审确认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其受聘其它系列职务年限可与转评后受聘教师职务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学校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图书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等系列)确因岗位需要,在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且达到本办法对应职称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后可申请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转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辅人员一般应从事过至少两年及以上实际教学工作,且经考核能够胜任本专业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助教、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助教任职资格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考察,学院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等相关考核合格者可确认助教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初步的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经学院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等相关考核合格可确认助教资格。

第十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职业资格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经学院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等相关考核合格,可确认讲师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教2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助教4年及以上。

4.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晋升中级职称需取得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教育教学工作

1. 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实验、实训、实习指导等教学工作。

2.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三)教改科研工作

1.参与各级各类科研或教改课题或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项目,至少主持一项院级及以上的科研或教研项目。

2.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3篇,其中教育教学论文1篇(非本专业的论文不能作为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下同)。

                      

              第四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职业资格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讲师2年及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或硕士学位,担任讲师5年及以上。

3.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需取得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因专业受限不能取得,须经人事处同意后取得从教专业相关的中级技能等级证书。

(二)教育教学工作

1.担任一门本专业主干课程或者两门及以上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作品)指导等教学工作。

2.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参与专业与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成绩。

(三)教改科研工作

1.任现职以来,至少主持一项市级及以上的科研或教研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5篇,其中教育教学论文1篇,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至少2篇;

(2)艺术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5篇(其中教育教学论文1篇,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且具备以下条件:1件次作品参加全国美展(或设计,摄影展)且主办单位是中国美协或中国设计协会或中国摄影家协会;或3件次作品入选省美展(或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官方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2.任现职以来积极开展教学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2)公开出版个人学术著作(含译著)或参编公开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所有教材和著作的字数均按其教材、著作中已著名的本人实际编写章节核算);

(3)参与专业、课程、实验室、实训基地、质量工程等建设项目:担任院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教学团队等负责人和主要成员(院级前3、省级前5);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排名前3)

(4)以我院为第一单位且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1项及以上(排名前2);

(5)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三等及以上(排名前3),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6)教师本人参加教师专业技能(教学能力)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7)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突出,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省级以上团队竞赛认定1-2名,其余竞赛认定1名);

(8)艺术专业教师有1件次以上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美展(或设计,摄影展)且主办单位是国家或省美协、设计协会、摄影家协会;或1件次以上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官方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9)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革新、技术服务,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大力推行技术服务与开发,至少负责一项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课题研究,或完成一项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职业资格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5年及以上。

(二)教育教学工作

1.担任一门本专业主干课程或者两门及以上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作品)指导等教学工作。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术、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三)指导青年教师

系统指导培养至少1名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四) 教改科研工作

1.任现职以来,至少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市级及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主持一项市级及以上教改科研项目,同时主研一项省级及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排名前3)

2.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独立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6篇,其中教育教学论文1篇,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至少4篇;

(2)艺术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6篇,其中教育教学论文1篇,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至少3篇,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1件次作品参加全国美展(或设计,摄影展)且主办单位是中国美协或中国设计协会或中国摄影家协会;2)3件次作品入选省美展(或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官方美术馆、博物馆收藏者);

2.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科研方面造诣较高,对本学科领域的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技术革新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并经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2)公开出版个人学术著作(含译著)一部(排名前3);

(3)主编(副主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所有教材和著作的字数均按其教材、著作中已著名的本人实际编写章节核算);

(4)参编国家规划教材,且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所有教材和著作的字数均按其教材、著作中已著名的本人实际编写章节核算);

(5)以我院为第一单位且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1项及以上(排名前2);

(6)获得学院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奖)三等及以上(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7)参与专业、课程和实验室、实训基地以及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院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院级及以上教学团队负责人;或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教学团队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

(8)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专业教师指导学生个人或团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以上团队竞赛认定1-2名,其余竞赛认定1名);

(9)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教学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第六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织

设立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与学院学术委员会合署),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公布岗位。评审职务之前,院长办公会确定当年拟评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教师职务岗位数要保留一定空岗以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量化评分办法》评分,当申报职称人数超过公布岗位数时,从高到低推荐。

(二)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向系(部)申请评审任职资格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系(部)初审。系(部)应对申报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学与科研业绩等送审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推荐意见。

(四)业绩公示。系(部)初审后报人事处,由相关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督导处、人事处、学工部)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业绩公示。

(五)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科评议组初评。学科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六)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审,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七)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进行推荐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系(部)、处(室)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教师职务申报者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表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工作情况,违者不再参加评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组织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评议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论文、作品均须为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在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以通讯作者发表的文章不计入;非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计入。

第二十八条  连续病事假、脱产进修1年以上,自费出国进修、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顶岗实践1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的人员;申报截止日期前已退休或已调离岗位的人员;申报当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列入当年度评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1年申报。

第三十条    破格晋升推荐条件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辅系列职务晋升另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以往学院有关职务评审的文件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量化评分办法

         2.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晋升师德师风考核量化表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29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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