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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机构调整后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的实施办法(乐职院〔2009〕72号)


发布日期:20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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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我院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调增内设机构和中层职数的批复》(乐编发([2009]37号)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乐职委[200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调整后的人员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人员编制的原则

学院因内设机构调整,人员编制管理以调整结构、规范分类、精简高效为原则。通过定编工作进一步强化编制意识,调整和理顺院内管理体制,改变各类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逐步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

(二)人员编制的分类和定编的范围

我院的人员编制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即指学院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编制。含从事以教学为主兼作党政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信息化服务、医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3、职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4、工勤人员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起后勤保障服务的人员编制。随着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后勤社会化的逐步推进,此类单位将逐步从学院事业编制中规范剥离。

(三)人员编制的标准

我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标准,按照乐山市编委核定的683人的编制数,结合学院实有在校生规模数综合考虑来核定各类人员的编制。依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努力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从严控制学院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数。考虑目前分散办学及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速度缓慢的现状,因此,本次内设机构调整后学院的职员、工勤人员(含临时用工人员)核定的编制数不能突破现有人数。

(四)人员编制的核定和管理

1、学院基本教学规模编制的定编工作,按分类管理与归口管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类人员定编方案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方案,人事处负责协调、平衡,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核定。

2、学院从事后勤、保卫、图书情报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按照人员直管的原则,编制核定给后勤处、保卫处、图书馆。每年根据各校区的招生人数,其人员可在院内实施流动。

3、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数核定给学生工作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院内实施流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4、各部门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凡由学院经费承担工资的均应计算在各部门编制数之内。

二、机构调整后岗位设置的原则和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

1、按需设岗。根据这次内设机构调整,各部门因工作职能、职责的变化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岗位设置。

2、各部门岗位设置数量严格控制在学院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

3、各类岗位的设置要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岗位职责明确,注重各岗位的协调配合,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

4、岗位设置要突出向教学部门倾斜,以有利于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5、专任教师因内设机构的调整变化,按照学科、专业归类的原则进行教师岗位的调整,其中:旅游、广告设计与制作的专任教师岗位划入旅游系;工商管理、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的专任教师岗位划入财经系;化学、化工、材料专任教师岗位划入材料系;电子、电工、机械制造、计算机、物理专任教师岗位划入机电系;其余的专任教师岗位仍划入现在的系(部)。

6、大稳定小调整。机构调整后,职员岗位、工勤岗位(含临时用工人员)编制数不突破现有的职员、工勤人员的总数,在保持这两支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小调整。

(二)岗位设置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和特点,全院岗位设置分为四大类:

1、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为专职从事教学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所设的岗位,分为教学人员岗位和辅导员岗位。教学人员岗位按照教师的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类岗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设立为辅导员岗位。

2、教辅岗位

教辅岗位是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学生实习指导、信息化服务、医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所设的岗位。教辅岗位中从事实验、实习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职称设岗;其余设为教辅ABC三类岗位。

3、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所设的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干部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岗位分为四类:正院级、副院级、中层正职、中层副职;一般管理岗位分为ABC三类。

4、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是指为学院教育教学做后勤保障服务而设置的岗位。工勤岗位分为技工岗位和普工岗位,技工岗位分为ABC类、普工岗位分为ABC类。

(三)岗位设置办法

各部门岗位的设置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方案,人事处负责协调平衡,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进行确定。

三、机构调整后,岗位聘任的原则和方法

(一)岗位聘用原则

1、公开的原则。在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坚持岗位职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公开。

2、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与组织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3、整体性、工作需要性、优先性原则。在聘用中要从学院整体利益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要优先聘用现有岗位上的人员。

(二)应聘条件

1、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2、岗位条件

聘用部门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条件,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学院中层以上的聘用条件、聘用程序、聘用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和学院组织部制定和实施。

学院教师、辅导员、一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岗位准入条件如下:

1)教师:要求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或其它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199310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辅导员: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一般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含教务处、科研处、教育督导处、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后勤处、保卫处的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其余处、室及系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原则上须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审计处、人事处、院(党)办、学生工作部的管理人员须是中共党员。

4)教辅人员:从事图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须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管理人员须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实习指导的教学人员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有车、钳、电、焊等工种之一的高级及其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聘用程序和办法

1、学院统一公布全院各岗位的编制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及岗位待遇。

2、教职工根据个人的能力、所学专业、自愿向各系、处室提出求聘申请,每人可以填报1—2个岗位。

3、各、处室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确定各岗位人员的初聘方案。

4、由学院确定各岗位人员调整的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公布各岗位聘用结果。

(四)未聘人员的管理。

1、我院编制内职工,不愿应聘或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人员通称为未聘人员。未聘人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的政策规定执行。

2、我院编制外职工,不愿应聘的人员,学院提前中断劳动合同;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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