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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化课程改革奖励实施办法(乐职院〔2012〕69号)


发布日期:20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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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能力为本位的项目化课程改革,激励教师参与项目化课程改革的积极性,按照学院以能力为本位的项目化课程改革实施方案(乐职院[2012]6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一)通过项目化课程改革,切实推进教师教学由学科本位能力本位转化,把职业教育六个原则两个渗透落实到教学工作中,切实转变教师高职教育教学理念,提升教师职业能力。

(二)通过激励措施,大力倡导教师投身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高职教育新模式;积极鼓励教师参与项目化课程改革,成为学院课程教学改革的标兵。

二、激励措施

(一)项目化课程整体设计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学院给予以下奖励:

1.可在当年科研考核绩点分中计入40分。

2.给予一次性课时津贴奖励,每节课时津贴按30元计算。奖励标准为:第一批(2012.09-2013.01)奖励课时60节;第二批(2013.02-2013.12)奖励课时50节。以上测试达到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教师在奖励课时的基础上再分别上浮20%10%的课时。第三批(2014.01-2015.07年)通过测评的教师,不再奖励课时。

(二)对于进入教学改革实施阶段的项目化课程,学院按一位教师一个班的教学改革试点,以一个班基准学时计算。期末经学院考核通过的教师,在本人职称课时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上浮课时津贴奖励。奖励标准为:达到合格标准教师增加20%计发,达到良好标准的教师增加40%计发,达到优秀标准的教师增加60%计发。

(三)项目化课程改革的激励措施将纳入绩效工资奖励办法中;进入教学改革实施阶段的项目化课程,其上浮课时津贴以学院正式通过的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为准。

(四)2013年起,对通过了测评和实施了项目化教改课程的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以及国(境)内外培训进修学习等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可优先推荐;2015年起,凡按学院规定应该参加测评和实施教改课程的教师却未通过和未实施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评先、不能参加职称晋升以及国(境)内外培训进修学习。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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