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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家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乐职院〔2011〕25号)


发布日期:20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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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专家型的教师队伍,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实施我院专家培养工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学院现有人才培养工程(教授工程、硕博工程、双师素质工程、学术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等)基础上,通过激励政策,促进优秀中青年教师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尽快成长为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教学名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市级拔尖人才等,从而扩大我院社会影响,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加快提升我院专业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教师队伍科研整体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推动学院创建省级示范职业院校工作和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培养目标

(一)总体目标:至2015年,培养5名左右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教学名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市级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专家队伍。

(二)各层次人才培养目标

1、用1-2年时间培养1-2名乐山市拔尖人才;

2、用2-3年时间培养1-2名省、市级教学名师;

3、用1-5年时间培养1-2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选拔条件                                                    

选拔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创新精神和攀登职业教育高峰的品格,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团队意识。身体健康。此外,各培养层次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二)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在本专业具有扎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近年来教学和科研工作突出。

(三)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教学业绩显著。

(四)近两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过专著一本;

3、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含校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4、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考虑:学院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含在读);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过市级二等以上科研奖励。

四、选拔范围及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家培养工程申报表》,并提供三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教学、科研计划。

(二)系(部)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评定,科研处对申请者科研成果和科研潜力进行评定,将推荐结果在系(部)公示3天后报人事处。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性建设需要和被推荐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等条件进行评议并进行投票,确定学院专家培养工程建议人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入选名单。

五、培养措施

(一)制订学院专家培养工程资助计划。

(二)科研处要配合系部制定专家培养工程对象的培养计划,明确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目标等。大力支持和协助培养对象与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开展横向项目研究。

(三)学院积极为培养对象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积极促进培养对象的科研成果转化,并提供经费支持。

(四)优先从培养对象中推荐出国进修培训人选,并提供经费支持。项目申请和管理办法按学校出国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先支持培养对象赴本领域一流大学,师从本专业顶级学者进行高水平访学,并鼓励培养对象开展校际间合作项目研究。

(六)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国内召开的高层次学术会议和国内专业学术年会,按学院出差审批程序和报销办法执行。

六、考核奖励与管理

(一)学院人事处与科研处负责学院专家培养工程对象的总体考核和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二)列入专家培养工程对象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学院对培养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考核。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按年度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家培养工程年度进展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人事处备案。

培养期结束,学院按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并对培养人选在培养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公示。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助资格,同时推荐新入选人员名单。

(三)培养期结束后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考核合格并奖励:

1、入选乐山市教学名师或拔尖人才学院给予1万元奖励。

2、入选省级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奖励2万元;获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给予3万元奖励;入选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奖励1.5万元。

3、培养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1项,视为考核合格并按科研项目奖励:

主持省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A类核心论文2篇或在本专业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且本人排名第一位,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取得专利1项。

(四)培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人员可以申报高一层次培养计划,同一层次不再重复培养。在培养期内,若入选高一层次的培养计划,则享受高一层次的相应待遇,该层次待遇不再享受。

(五)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培养人员的跟踪管理,在工作条件上给予重点保证和优先支持。

(六)在培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培养计划和经费资助: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七、各层次专家评选的文件可在人事处网页查阅。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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