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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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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工作,打造一支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以及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乐职院[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建立专业教师社会实践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关于“专业教师”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教师”,原则上是指任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专兼职教师。

    二、社会实践的形式

    (一)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目标为要求,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顶岗实践或随诊带教。

    (二)到企业一线从事课题或产品研发。

    (三)为企业或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三、社会实践工作计划

(一)各系(部)按办学评估指标要求(不低于系部专业教师数的20)安排当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人数。

(二)所在系(部)每年在放暑假和寒假的前一个月将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计划上报学院人事处,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计划认真实施。

四、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及地点安排

    (一)到企业、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具体时间,原则上利用寒、暑假进行安排,也可视教学情况在学期内安排;每年安排实践时间1个月,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时间比例累计计算。

(二)人事处配合各系(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教师社会实践基地,结合系(部)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对教师的社会实践计划进行组织安排,落实好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单位、岗位、工作内容、工作目标等。

(三)各系(部)安排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地点应遵循就近原则,优先考虑本市内学院现有的实习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结合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学生实习等情况安排教师社会实践活动。

    五、参加社会实践的待遇

    学院审核同意在乐山市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学院给予700元的社会实践工作补贴;因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由学院审核同意在乐山市城区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其社会实践工作补贴采取报销一定经费的办法。

六、社会实践工作考核

(一)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必须遵守学院和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如违反学院或实践单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的教师,学院随时停止其实践工作,并按学院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参加社会实践不到岗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改进意见,暂缓安排教学工作,并重新安排社会实践;重新安排社会实践期间费用自理。

     (三)系(部)应加强对专业教师社会实践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学院人事处将会同教育督导处、教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对各系(部)的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认真听取实践单位和专业教师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实践教师工作情况;检查结果按学院《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乐职院发[200357号)、《<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乐职院发[200925号)及教师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相关政策执行并与系(部)目标考核相结合。

(四)专业教师在开学后一周内由系(部)收集以下资料上交人事处:社会实践活动照片(电子版)、实践总结报告(A4纸打印3000字以上)、考核(鉴定)表,系(部)负责建立教师个人参加社会实践档案,并作为晋升、晋级的依据;同时根据教务处要求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调研和专业课程标准制定的教师要上交教务处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报告和专业课程标准的制定等资料。

七、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表1、《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审批表》

附表2、《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计划汇总表》

附表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安排表》

附表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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