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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9/14]    共阅[2468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 号)、《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通知》(川审发[2014]44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2015]51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函[2017]339 号)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是指学院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公款接待等支出和会议、培训、差旅支出等公款消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学院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旨在揭示和反映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管理制度规定及相关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不健全、不完善,支出审批程序不明确、不规范,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促进学院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构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审计资源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审计人员对学院所属各单位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的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承办或者参与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业务活动,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落实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监督责任。
(一)学院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抓好本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内部监督工作。
(二)审计部门从执行财经纪律、财务管理方面,纪检监察部门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督促落实监督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从管理方面,运用审计结果,保障监督制度执行到位。
第八条 加强相关单位工作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一)审计部门要科学制定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计划,研究监督检查和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问题,切实提高监督成效。
(二)财务部门负责核定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年度经费预算,细化经费开支内容;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按要求推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等。
(三)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实行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相关情况及审计成果的信息共享。
第九条 构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审计监督机制。
(一)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每年可确定若干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开展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专项审计调查。
(二)审计处可以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专业审计结合起来实施,把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审计范围,并在审计报告中专门反映。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有关的预算管理情况。
(一)全面检查“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楼堂馆所建设维护经费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预算编制、调整、审核报批、执行和决算,以及按规定压缩经费支出规模,及时、全面公开预决算信息等情况,揭示和反映预决算编制不规范,有关公务支出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不完整,未经批准通过追加预算等方式突破预算控制规模,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实施采购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等转嫁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是否存在违规购置商业预付卡、虚假票据报销、财务管理不规范、决算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情况。
(一)全面检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编制和审批情况,揭示反映违反规定安排考察性出访、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出境以及组织跨部门、跨地区团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二)是否存在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绕道旅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三)是否存在超预算支出或摊派费用。
(四)是否存在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
(五)是否存在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出国(境)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问题。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使用情况。
(一)全面检查执行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加强车辆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违规用以租代购等方式长期租借车辆。
(二)是否存在将超编制车辆变相转移到下属单位。
(三)是否存在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四)是否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提前更新车辆;是否存在实行公车改革后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公车补贴后仍通过其他形式变相保留公车等问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管理情况。
(一)全面检查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执行等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将休假、探亲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 是否存在超规格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陪餐,增加接待项目,安排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专场文艺演出或参观旅游景点,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情况。
(一)全面检查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和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规避审批置换办公用房。
(二)是否存在超规定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是否存在违规出租出借、租用办公用房,是否存在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是否存在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配置办公家具,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等问题。
第十五条 会议和培训管理情况。
(一)全面检查会议、培训计划编报、审批管理和组织实施等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在五星级宾馆、风景名胜区开会、培训。
(二)是否存在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及其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借举办会议、培训及其他各类活动发放纪念品。
(三)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列支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是否存在通过专项经费变相列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
(四)是否存在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举办节会、庆典、论坛、研讨会、运动会、赛会活动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规格列支会议费,是否存在向下属单位转嫁或摊派会议费,是否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名义将资金转移至下属单位或经营实体。
(五)是否存在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是否存在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以及无会议通知、签到表、经费决算等资料报销会议费等问题。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情况。
(一)全面检查公务出差审批和制度执行情况,揭示和反映未按规定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的费用。
(二)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
(三)是否存在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是否存在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四)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搭车报销餐费等支出,转嫁差旅费等问题。
第十七条 院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一)全面检查校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情况。
(二)重点关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有关业务招待、考察培训、车辆配备和使用等消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执行情况。
(三)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借业务接待、商务公关等名义违规列支会所、俱乐部、高尔夫消费等高消费娱乐支出,挥霍浪费甚至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四)揭示和反映消费支出不公开、不透明,违规发放职工津贴福利等问题。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将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的指示精神,重点检查违规设置分支机构,超编进人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分别编制申报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为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基本支出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问题。
(三)是否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已调离人员不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被判刑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人员仍在原单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吃空饷”问题。
(四)是否存在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经费等问题。
第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
(一)全面检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实施、零余额账户管理、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揭示和反映直接支付方式下,预算用款单位和收款单位串通舞弊以套取财政资金,通过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入基本账户。
(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及时集中缴入国库,自行改变非税收入用途用于本单位支出或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
(三)是否存在政府采购预算有任意追加或追减现象以及预算的追加或追减未遵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擅自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擅自更改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内容及项目、资金等,挪用、截留、转移资金,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
(五)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等问题,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情况组建审计组,在实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被审计单位和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主持召开审计见面会,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由审计处处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认真核查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长复核、审计处处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处结合部门预算公款、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整改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 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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