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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6/12]    共阅[14975]次
    乐职院通〔2020〕15号

关于印发《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附属医院、奥校、永泰公司: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经学院2020年3月16日院长办公会审议,2020年3月19日第5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3月25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招投标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将经济责任、建设(修缮)等工程、财务收支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会同审计处按照审计项目特点,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招的办法,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业务承接的中介机构;
(三)学院与承接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四)承接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学院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向承接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向社会公开招标审计业务的承接单位时,应该考虑以下方面:
(一)投标单位接受我院审计业务的服务质量评估;
(二)审计项目特点与投标单位业务优势的匹配度;
(三)投标单位完成其他类似审计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被审资料由被审计单位整理装订成册交管理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并签字签章后交审计处,审计处组织与中介机构进行交接工作,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交的被审资料。
第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照《审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合同》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审计报告(正式文本)。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否则,审计处将提出终止其审计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审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提出建议,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合同》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不完整、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终止其审计资格,并要求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其审计资格,并要求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终止其审计资格,并要求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四)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终止其审计资格,并要求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费用参照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或中介机构的投标承诺,以及双方协商结果计算支付。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院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及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确认,报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项审计费超过2万元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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