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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0/6/12]    共阅[11856]次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四川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纪委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聚焦主责主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第三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条 学院纪委应当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得参加与监督职责相冲突、不发挥实质监督作用的工作和一般性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乐山市纪委领导下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乐山市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乐山市纪委报告。
第六条 学院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乐山市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乐山市纪委进行书面述职。
第七条 学院纪委应当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二章 监督
第八条 学院纪委应当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学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依据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学院党委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院纪委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情况;
5.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6.其他应由学院纪委监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院院长办公会、院务委员会以及其他与履职有关的会议。学院纪委应当派人列席学院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可以提请学院党委负责人对学院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 学院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向学院纪委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应当分析研判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政情况,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应当配合巡视巡察机构对学院的巡视巡察,并按规定处理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应当督促学院及其所属二级单位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预警及时、措施有力、制度管用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应当围绕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所属公司、招标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门或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督促开展专项检查,依纪依规及时处置相关问题线索。
第三章 执 纪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学院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党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受理上一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对问题线索应当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 对反映学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学院纪委应当向乐山市纪委报告。
收到涉及省管对象信访举报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乐山市纪委。收到除信访举报件以外涉及省管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一周内将相关材料原件附函报乐山市纪委。
第二十条 学院纪委在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谈话函询。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开展谈话函询。
2.初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纪律规定,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予以初步核实。
3.暂存待查。主要是对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予以暂存待查。
对暂存待查的线索至少半年应当启动一次分析评估,其中因相关因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重新提出处置建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4.予以了结。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予以了结。
第二十一条 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按照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规定程序进行。对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需报学院纪委书记批准。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委应当定期排查梳理所管党员问题线索,制作问题线索台账,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集中管理、动态更新。
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二节 谈话函询
第二十三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必要时向学院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谈话应当由学院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函询应当以学院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承办人签字,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4.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节 初步核实
第二十七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报学院纪委书记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学院纪委应当报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学院纪委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初核情况报告报学院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节 立案审查调查
第三十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对严重违纪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人员需立案审查调查的,及时移交乐山市纪委。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按下列情况报批:
1.拟对担任学院所属二级单位正职的党员,以及重要复杂疑难案件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乐山市纪委报告。乐山市纪委回复后,将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报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
2.拟对学院党委管理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调查的,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学院纪委书记审批,报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在次月5日前,向乐山市纪委报告。
3.拟对其他党员立案审查的,将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报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调查方案。审查调查方案应当包括审查调查组成员名单、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安全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审查调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乐山市纪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未经学院纪委书记同意,不得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八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学院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五节 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纪委应当成立审理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调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3.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4.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退回审查调查组补证。
5.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处置、审查调查组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学院纪委委员处分的,在学院党委审议前,应与乐山市纪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 审理报告报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学院纪委会审议。需报学院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征求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抄送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担任学院所属二级单位正副职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学院纪委会讨论通过,征求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给予担任学院所属二级单位正副职的党员其他处分的,由学院纪委会决定,报学院党委备案。
给予其他党员处分的,由学院纪委会决定,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组织处置。
第四十五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规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学院党委或者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学院纪委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四十七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党委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请求乐山市纪委予以复查。
第四章 问 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纪委发现学院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启动问责调查。
第四十九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条 学院纪委启动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根据问责方式使用权限由学院纪委或提请学院党委作出。对党的领导干部,学院纪委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学院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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