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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0/6/12]    共阅[10237]次
    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加强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学院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处(室)、系(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中层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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