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
更新日期:2014-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大力弘扬和培养“勤奋、求实、敬业、创新”的优良校风和“从严治校、严谨治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精神,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领取《新生入学报到单》,并按表中所列子项办理相关手续。各系(部)在新生入学后四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等工作。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或用挂号信)并附所在社区或乡镇证明,向招生就业处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招生就业处牵头,学生处组织,系(部)具体实施,对学生入学资格和入学状况等进行清理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报教务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简称医院)诊断,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患病新生,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又不宜在校学习的患病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须在下一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超过2周(含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学分、课程

第十一条  专科修业年限为三年(或二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只限提前一学年,二年制不提前);未能在三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至六年(或五年)。五年制高职专科修业年限为五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只限提前一学年);未能在五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八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

第十三条  相关课程规定学分及要求

1.必修课实行重修制,任选课实行选修制(任选课程不合格,可任意选课修够学分)。

2.限选课程学分应≥总学分的25%,任选课程学分应≥总学分的10%。任选课程每学期各专业至少安排2学分,其中要求三年制普专每个学生在毕业时公共任选课程必须≥4学分,五年制高职学生必须≥6学分。

3.思政公共必修课程:理论与实践学分(课时)比例为2:1。其中:

(1)三年制普通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三门课程共为8个学分。

(2)五年制高职: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五门课程共11学分。

“形势与政策”课程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开课。

4.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必修课程:(1)三年制普通高职体育2学分(每学期1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4学分;(2)五年制高职体育4学分(开二年每学期1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8学分。

“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除满足考级要求外,要针对不同专业特点注重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训练。

5.大学英语必修课程:要求通过大学英语三级的专业开设大学英语A1、大学英语A2,共计为6-8 学分,开设2个学期;要求通过二级或没有过级要求的专业开设大学英语B,计2-4学分,开设1个学期。涉外类专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开设外语课程类型、开课学期和学时数由相关专业与外语课程组研讨确定安排。(五年制高职参照此标准执行)

6.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三门限选课程分别计1学分。由学院德育教研室负责实施和组织考核,辅导员负责授课。教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四晚自习进行。

7.素质拓展任选学分6分:包括技能竞赛或科技技能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等。

8.国防教育及军事技能训练2周,计必修课程学分2分,计入实践教学学分中。由学工部负责完成并考核。

9.顶岗实习为36周,计30学分。要求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提出实习期间的具体安排及要求,并有综合考核和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10.入学教育、就业教育必须体现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但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要求及学分计算

1.总学分要求:三年制普通高职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155,五年制高职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255。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要注明学生毕业最低学分。

2.学分计算:原则上按16学时为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学分原则上按16的倍数设计。

3.学分均衡原则,要求尽量使每学期学分均摊。

第十五条  学分和课程绩点是学生学习一门课程的水平和质量的评价指标,是学生毕业、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绩点计算

课程成绩与绩点计算公式:课程成绩÷10-5=课程绩点(绩点小于1时作0分对待)

绩点最小单位为0.5;0.4以下舍去,0.5-0.9归为0.5。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成绩

十级分制成绩

绩点

100

优秀+

5

99-95

优秀

4.5

94-90

优秀-

4

89-85

良好+

3.5

84-80

良好

3

79-75

良好-

2.5

74-70

中等

2

69-65

及格+

1.5

64-60

及格

1

<60

不及格

0

 (二)学期(年)平均绩点计算公式:

    学期(年)平均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修满所学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并获得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八条  毕业实习前,学生未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或学生获得的学分达到学业警示标准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学分时,不能进入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学习,学生必须延长修业时间,重修获得的学分高于学业警示标准学分以上者,经学院同意次年安排实习,进入实习阶段。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总评成绩及格后才能取得课程学分并获得相应绩点。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和取得的学分,由教学部门负责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未进行课程注册者,参加听课、考核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首次修读的必选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补考通过者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或重新选修其它课程。重修次数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限。毕业实习前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或重修一般在毕业实习后安排。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实验实训技能操作等方式。可由课程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课程的考试由系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由课程的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按比例例综合评定。课程的过程评价占40-60%:其中平时学习占20%—30%;项目、实训活动成绩占20%—40%;课程的终结评价占40%-50%。“课程总评成绩”中,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之和为100%。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等级制按优秀+、优秀、优秀-、良好+、良好、良好-、中等、及格+、及格、不及格十级制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完成量不足课程要求的三分之二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在认识错误之后,本人申请,系(部)主任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查)时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等),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学生申请对该课程重修的,学院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办理请假缓考手续,经所在系(部)教务办公室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准予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试成绩相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应当重修。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签名交系(部)审定并登录入网。已评阅的试卷由系(部)教务办公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登录入网起二周内(节假日时间顺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进行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系(部)主任审查,若有更正,须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四节 选课、免修、重修

第三十一条  课程选修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缺修不予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任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选修课程。

(二)学生应按系(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三)学生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选修课程外,可以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

1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在本院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2跨学期、跨专业选课的条件: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3跨学期、跨专业选课必须经申请、登记与审批。

(四)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听课、考核。

第三十二条 选课学生不足30人不开课,学生应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三条  课程免听与免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绩点在3.5分以上,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参加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申请的免修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5周内,向系、部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开课系、部 第16周审查后,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学生。

(二)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一般与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考试或补考同时进行,每学期的期末为免修考试时间。免修考试由开课系、部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无故缺考学生,不再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三)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该课程的理论成绩考核合格。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仍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免修课程的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综合评定,登记时须注明“免修”。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视作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四)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开训前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医院诊断证明。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健康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六)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体育、德育课除外)。

(七)免听和免修课程都必须进行注册交纳相应的学分费。

第三十四条   课程的重修。

(一)必修课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的学生应重新修读该课程,称为重修。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二)重修须每学期由学生本人填写重修申请,经所在系(部)教务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

(三)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相关系部负责安排重修辅导。听课重修一般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修,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30人以上,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办班重修。

(四)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在不影响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系(部)教务办公室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五)必修的实训、实习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无补考,直接重修。

(六)重修的收费标准将按第一次修读该课程的50%费用交纳。

(七)重修成绩、学分和绩点的记载办法与第一次修读相同。

(八)体育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如体残、体弱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组织修读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节   辅 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1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且无重修的,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即辅修。

第三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辅修专业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一)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与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系负责管理;

(二)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辅修专业的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与学分;

(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由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四)学生在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学分标准,终止其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出现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不及格,终止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

(五)对终止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六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院可根据教学资源状况或学生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学生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经学院认可,可以申请转学。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部)主任和拟转入系(部) 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院领导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二条  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

(一)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系(部)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若转专业者对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有3门以上(含3门)必修课或限选课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转专业后,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转专业后,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公共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交补修学费。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已取得50学分以上或五年制高职已取得60学分以上的。

(三)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内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四)二年级及以上;

(五)学习成绩不良需试读者。

第四十五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中,学生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节  休学、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三年制专科不超过六年,五年制高职不超过八年。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限业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情况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可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院领导审批。未办理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部)审核,学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原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五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等在校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患病学生治疗费等自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若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也可由学院指定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须修读所缺课程。

第五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或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专业与年级的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八节  学业提醒与警示、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制度。每学年结束后,各系部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数(对照本节表1),分别给予学业提醒、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或寄送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受到学业警示的,即在相应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又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二)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辅修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五十八条 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五十九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时间为每年5月初。

第六十条 退学不是一种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生当年获得的学分符合退学标准的(见表1和表2);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修业年限三年制专科累计超过6年,五年制高职超过8年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

(三)休学期满,开学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经学校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者,符合复学条件但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或其它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经连续休学2年仍无法治愈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时间逾期二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表1:三年制专科学汪提醒、警示、退学标准学分 

学  年

标准学分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退学学分标准

第一学年

50

<45

<35

<20

第二学年

100

<90

<75

<40

第三学年

140

<140

<135

<60


 

 

 

 

 

                                               

  表2:五年制高职学分提醒、警示、退学标准学分

学  年

标准学分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退学学分标准

第一学年

50

<45

<35

<20

第二学年

100

<90

<75

<40

第三学年

150

<135

<115

<60

第四学年

200

<180

<160

<80

第五学年

240

<240

<210

<110

第六十一条 退学处理程序:

学生退学应当由有关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决定给予学生退学的文件及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文件由各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同时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通知,学满一学年以上的但未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发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10天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所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获得学分大于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操行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于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

第六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大纲规定科目,获得学分未达毕业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可根据学生意愿延长修业年限在校重修或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后,在学院规定的延长修业年限期内(第十一条),未能获得学分的课程可向教务处申请重修,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结业学生回校重修考试与在校学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补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在离校后不申请重修或重修不及格、实践教学不及格,超过规定延长修业年限者不再准许重修、补考,不补发毕业证。

第六十六条  对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修满50学分以上的学生,退学时学院可发给肄业证。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不得滞留学校。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报学院档案室备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院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偷窃、诈骗、损害公私财务和违章用电;不得收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及其它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和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有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学生奖励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院学生会、普通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

第九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刭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六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