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日期:2017-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财产、财务安全和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运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常使用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范围

第二条 学校校园卡为非接触式CPU卡,实现学生证、教师证、食堂卡、借书证等多种证卡合一,具备餐饮消费、图书借阅、门禁管理、水控管理、电控管理、机房管理、银行圈存等功能。

第三章  校园卡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卡务中心是学校对校园卡日常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的部门,挂靠信息中心,设负责人一名,设系统管理岗位、窗口服务岗位、财务管理岗位。

第四条 卡务中心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园卡的信息采集、制作、发放、更换等常规工作;

2.负责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工作;

3.负责为校内经营商户、持卡人提供对账、账务查询等服务与管理工作;

4.负责对校园卡的业务管理,包括检查持卡人的消费流水账,持卡人账户的开立、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注销、门禁授权等工作;

5.负责校园卡数据、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6.负责校园卡使用的培训工作以及业务咨询工作;

7.负责与合作银行及经营商户的对账工作;

8.根据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并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校园卡办卡对象

第五条 可办理校园卡(带照片的校园卡)的人员包括:

1.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校办企业及公司职工、附属单位职工;

2.全日制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外国留学生。

第六条 可办理校园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1.校办企业、公司外聘员工;

2.短期培训班学员;

3.访问学者、专家;

4.物业公司员工、服务外包人员、在校内从事经营、维修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第七条 未经所属单位及职能部门领导审核的人员,卡务中心一律不予办理校园卡。

第五章  校园卡办理规定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校园卡办理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应切实把好关,不得伪造信息,因信息有误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所在单位负责。

第九条 校园卡办理分个人申请和集体申请,可从卡务中心主页下载《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申领表》,经所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

第十条 在校学生、教职工、校办企业及公司职工、附属单位职工、访问学者、专家首次办卡免费;培训班学员、物业公司员工、服务外包人员、在校内从事经营、维修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首次办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各类人员补办校园卡均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十一条 办理校园卡的审核权限:

1.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访问学者、专家、附属单位职工办卡需得到人事处的审核;

2.全日制在校学生办卡需得到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的审核;

3.外国留学生需得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审核;

4.成人教育学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办卡需得到继续教育处的审核;

5.物业公司员工、校办企业及公司职工、服务外包人员、在校内从事经营、维修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需得到相应职能部门的审核。

第十二条 新进教职工及各类新生在办理校园卡时,一般采取集中方式办理,其个人资料(如用工合同、学员名册等)以及数码照片经所属单位及职能部门签审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卡务中心,统一制卡并发放校园卡。

1.新进教职工的办卡资料由人事处提供;

2.各类新生的办卡资料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

3.各类新生入学报到时统一采用集中方式制发临时卡,待职能部门信息数据采集完成后统一换发学生卡。

第十三条 发卡单位

1.人事处负责发放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访问学者、专家的校园卡;

2.学生工作部负责发放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校园卡,各系在新生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将未发放的临时卡返回卡务中心;

3.继续教育处负责发放成人教育学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的校园卡;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发放留学生的校园卡;

5.物业公司员工、服务外包人员、在校内从事经营、维修或工程项目施工人的校园卡由相应职能部门发放。

第六章  校园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校园卡办理原则为一人一卡,作为校内有效证件之一,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也不得使用他人的校园卡。如因转借校园卡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卡片上打印的学号/工号、姓名、单位、有效期限、照片等信息不得涂改、遮盖。

第十六条 校园卡由持证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可靠近火源,不可折叠,应与其它磁卡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个人校园卡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若有“X”用“0”表示)。为保障资金安全,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校园卡无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十八条 因损坏或不能辨认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补办新卡,并缴纳制作工本费,原卡即告作废;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办新卡时,正常情况下持卡人应在挂失满24小时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补办,并缴纳制作工本费,原卡即告作废。

第十九条 凡拾到他人遗失的校园卡,请及时送交至卡务中心。若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卡持卡人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卡务中心或通过校园卡圈存机、一卡通网站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校园卡挂失后又找回,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或校园卡圈存机办理解挂手续,恢复原卡功能。卡务中心不受理无证件解挂、代办解挂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有效期(即校园卡使用期限)为在校工作或学习时间,期满一个月后卡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予以注销。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变动或学籍变动人员名单报卡务中心予以更新。离退休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每学年报卡务中心予以更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调离、学生退学离校时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注销或冻结后,卡内余额由计财处退至绑定的银行卡。对于已经离职、毕业或身故,未到卡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卡务中心将在卡有效期过后六个月注销,并由计财处将卡内金额退至绑定的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籍管理部门的延期毕业证明,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 若校园卡过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申领表》到卡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一卡通运行稳定时,校内食堂和商户必须使用校

园卡进行营业,不得收取现金。

第七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密码可用于银行圈存、自助终端查询、网上查询及挂失,持卡人务必须妥善保管,若密码遗忘,可在校园内的银行圈存机上进行密码重置,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或等于三十元人民币的必须输入密码,每天的累积额大于或等于壹佰元人民币的消费必须输入密码,也可到校园银行圈存机上自主设定每天的消费限额。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及转账时需遵照以下规定:

1.系统初始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账户安全,在银行卡与校园卡绑定时,系统自动比对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只有两者一致时,才能进行绑定。

2.由于圈存过程不需要插入银行卡,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对于持卡人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丢失校园卡的情况,请注意防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因银行方面对账工作,每晚11点30分至次日6点30分,不能进行圈存转账等操作。

4.每天进行圈存操作的限额为伍百元人民币。

5.校园卡小钱包中无金额时,可在开水淋浴转账机上进行转账。

6.校园卡的小钱包单笔转账金额为五元人民币,小钱包中最多存三十元人民币。校园卡丢失或更换,小钱包中的人民币丢失,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园临时卡不能使用银行圈存机,相关业务办理需到卡务中心。

第八章  校园卡系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和财务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部署或开发基于校园卡的设备或应用,须报卡务中心和计财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安放在各单位的一卡通终端设备须由使用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并报国资处和卡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卡系统访问互联网,不得在校园卡系统服务器上安装无关的软件,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使用USB接口,否则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爱护校园卡系统的周边设备,保证设备全天候供电,并保持开机连接状态。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终端设备确需关机的,使用单位务必报卡务中心和计财处备案,如有违反,因财务数据有误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章   校园卡POS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国资处申请使用校园卡POS机,并报卡务中心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校园卡POS机进行经营。

第三十八条 接入校园卡系统的营业POS机须符合相应规范,未经卡务中心和计财处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营业POS机等设备接入校园卡系统,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换营业POS机或更改营业POS机号。

第三十九条 营业POS机只限校园内指定位置使用,更换位置须报国资处、计财处和卡务中心审核并备案。任何单位不得脱机使用校园卡营业POS机。所有脱机消费的黑名单(即处于挂失状态的校园卡)涉及的消费额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在结算时从相应的营业额中扣除。如有违反,导致营业POS机账务出问题的,所涉及账务由该营业点负责。

第四十条 营业POS机开启电源后,在晚上或当天工作结束前,应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不得关闭。使用人员应在确认营业POS机数据已全部上传后,方可关闭营业POS机电源。

第四十一条 所有本地账务须在7天内上传。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账务月结的准确性,每月结账前一天用户应统一检查营业POS机,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若相关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且用户无法解决,应尽快至卡务中心报修。具体月结时间由计财处确定。

第四十三条 用户需接受计财处和卡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维修服务,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严重违规者,计财处和卡务中心有权限制或取消其使用权。

第十章  校园卡财务与出纳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校园卡系统财务软件是基于校园网络运行的,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经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即为操作人员授权的操作,应由操作人员本人负责。操作完成须及时退出登录状态。

第四十五条 使用POS机充值前,必须按照POS机使用规范进行黑名单更新,并保持POS机处于联机状态。

第四十六条 卡务中心充值人员充值完毕应随时退出充值状态,不得擅自离开处于充值状态的POS机。如有违反,造成财务数据不一致,由卡务中心充值人员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计财处许可,卡务中心充值人员不得使用POS机退款。

第十一章  校园卡商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商户的定义。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卡消费终端收取持卡人费用、定期与学校计财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卡的商户。校内各部门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也视为商户。

第四十九条 商户的申请范围。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十条 商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申请设立商户。由该商户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申请表》,经商户的管理部门、卡务中心及计财处审核后,方可设立。

第五十二条 商户应指定专人与计财处进行财务结算。

第五十三条 申请撤销商户。由该商户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商户撤销申请表》,经商户的管理部门、卡务中心及计财处审核后,方可到卡务中心办理撤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商户变更。由于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

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结算、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因此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的管理部门应先行申请撤销原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好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经商户的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免费维修或更换;若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30天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以与计财处商定结算周期。

第五十八条 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营业员多收取费用的情况,由持卡人第二天到卡务中心打印交易明细交给商户,商户据此凭证办理退费或从下次消费中抵除。

第六十条 因一卡通系统设备或网络故障、持卡人刷卡时中途拔卡等问题,导致交易出现故障,待一卡通系统完此笔挂账后,由持卡人凭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卡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将交易金额退还至原卡或者商户。

第六十一条 商户应配合、服从卡务中心按照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校园卡设备使用规范施行的管理,确保一卡通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

第六十二条 商户营业员应按照一卡通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POS机等终端设备,减少人为差错。

第六十三条 在一卡通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商户不得采用脱机方式营业,一经发现脱机使用,经商户管理部门确认后,卡务中心有权暂停商户营业五个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 若因网络或电力保障的原因,商户须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方可脱机营业,但应保证每日将交易流水上传至一卡通数据中心。凡属商户不及时上传交易流水而造成消费流水丢失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商户须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户如果不遵守上述第六十四条规定,会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有可能损害商户和持卡人利益,商户主管部门及卡务中心有权要求商户纠正,商户拒不纠正的,卡务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提交佐证材料经商户管理部门确认后,可终止合作协议。

第六十六条 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计财处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十二章   校园卡门禁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园卡集成了门禁功能,门禁权限审批归口所属单位及对应的职能部门,并报保卫处备案。卡务中心负责门禁系统的运维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门锁及其电池的维修与更换。

第六十八条 门禁授权采用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应切实把好关,不得伪造数据,因数据有误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所属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条 校园卡门禁使用须知。

1.持卡人进出务必随手关门,一旦发现有未关门现象,以刷卡记录和监控录像为依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承担。

2.校园卡门禁授权期限与校园卡有效期保持一致。

3.当门禁系统出现故障,影响正常进出时,可与卡务中心联系,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损坏门禁系统及配套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双倍价格予以赔偿,另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持卡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卡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卡通管理相关表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