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设置与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14-03-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专业主任和教研室主任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专业发展和规范教研活动,优化教学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主任按以下原则设置与评聘:

1、专业主任人选应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较强的教学能力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2、专业主任应由具有该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该专业硕士学位并任讲师三年以上,或具有该专业博士学位并具有讲师职称的院内专兼职教师担任。需要设置专业主任但拟任人选学历学位或职称达不到以上条件的可安排为专业负责人,与专业主任同等对待。

3、已经正式招生编班办学的专业,或一个年级已有2个以上独立成建制班级并有独立运行的教学计划的专业方向均可设置一名专业主任。

4、已撤销专业或停止招生专业从该专业最后一个年级毕业时自动取消专业主任设置,相关后续工作由相近专业的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负责。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按以下原则设置与评聘:

1、教研室主任应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学术水平、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2、教研室主任人选学历和职称基本条件为专业大类领域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任讲师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讲师。需要设置教研室主任但拟任人选学历学位或职称达不到以上条件的可安排为教研室负责人,与教研室主任同等对待。

3、教研室主任应由系部专任老师担任。已担任教研室主任的专任教师调任行政岗位后,应重新安排教研室主任人选。

4、除护理系和公共课程部外,其他系部现阶段按专业大类设置教研室。学院对各系部教研室(主任)数量根据专任教师总人数实行限额管理,限额=系部专任教师总人数/8,并以整数计。

5、对于专任教师数量较少并且按专业性质或类型不适合与其他教研室合并管理的小专业和新专业,原则上由专业主任兼任教研室主任。

第四条  专业主任岗位职责:

1、规划专业发展。根据高职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经济社会的需求,组织开展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和专业建设研究,掌握专业发展动态,提出专业发展方向意见,拟定和落实本专业的发展规划,组织专业群内新专业的论证与申报工作。

2、主持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审定课程标准。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教师制订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标准。负责审核专业课试卷内容。

4、联系与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负责向学院及系部推荐行业、企业、院校人士担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并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研讨会,促进校企合作。负责与专业指导委员会各委员的联络工作。

5、组织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工作。负责培训班级专业导师,制定并落实学生专业认知、专业教育等活动。

6、指导专业实训实习。拟定专业校内实训室建设规划及具体方案;参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1、教研室管理工作。拟定教研室教研活动计划并组织划归到教研室的专兼职教师开展教研活动。负责学院面向专兼职老师的各项信息采集的汇总、审定和上报。在系部的指导下制定教研室师资队伍业务培训计划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计划。

2、安排教学任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并落实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计划;在专业主任的主持下,组织教师编写课程标准;安排专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指导任课教师选用教材,审查教师授课计划、教案、试卷是否符合学院要求的技术规范;初审教师提出的调整教学计划申请;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公共课程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教师制定相应的课程标准和审定课程试卷内容。

3、协助专业主任组织教师开展专业调研,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

4、协助系主任和系教务办组织落实院、系两级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的计划和措施;协助系教务管理干事做好本教研室及其教师的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收集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  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在工作上接受系部统一组织领导,接受学院教务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人选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拟任人选,报学院教务处审定和学院人事处备案后由学院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满后根据任职考核情况可续聘。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应解聘。

第八条  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现行工作津贴为每月300元,全年计发10个月。同时担任专业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或教研室负责人)的不重复计发。

第九条  每学年末,专业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应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工作总结,由系部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对专业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复核。考核结论为优秀的,由学院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主任、专业主任管理办法(试行)》(乐职院〔2011〕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