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主任、专业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日期:2013-0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研室主任、专业主任的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主任、专业主任应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专业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讲师三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任讲师二年以上的专业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任讲师职称三年以上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三条  教研室原则上按专业或课程设置。公共课程部原则上按公共基础课程或相近课程设置课程教研室;各系原则上按专业或专业大类设专业教研室,即专业主任兼任教研室主任。当一个专业学生规模大、专业教师数量多时,可按课程或相近课程设若干个教研室(专任教师人数≧4人/教研室),当一个专业下所设课程教研室≧3个或专业方向具有独立成建制班级数达2个以上、有独立运行的教学计划,并具较为成熟的教学体系等可单独设专业主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在工作上接受该专业所在系部统一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工作研讨、经验交流及各级检查评比等。

第六条  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由系部聘任、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聘期最长为三年,根据任职考核情况可续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专业建设工作。根据高职教育教学发展与社会需求,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应积极开展专业建设的学术研究和人才需求调研,掌握学科发展动态及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确定专业发展方向,拟定和落实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教学计划。

第八条  课程建设工作。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职业综合素质为目标,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定和落实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计划;组织编写和审查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落实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指导任课教师选用教材,审查课程考核的命题质量及评分标,努力提高本专业课程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协助、参与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做好实训、实习组织指导工作,提高实训、实习质量。

第十条  教研室管理工作。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与开展教研活动,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科研工作;做好所在专业或教研室师资队伍业务培训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选课指导工作,切实抓好本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病案报告的指导工作和质量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系主任和教务办组织落实院、系两级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的计划和措施;协助系教务管理干事做好本专业的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工作。

第四章 津贴待遇与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专业主任津贴待遇为300元/月。津贴按月发放80%,20%留存学年度考核合格后再补发。同时兼任专业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的人员不重复计发。各系部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助理等,津贴由系部创收经费自行解决,待遇可参照此标准确定,但需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每学年末,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应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由系部对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系部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计补发考核合格者留存的20%津贴。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1年3月开始实施,原则上实施至学院推行绩效方案时为止。在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与完善补充。

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乐职院发[2005]51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