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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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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应防范下列风险:

(一)预算与事业发展规划不匹配,预算与资产配置计划相脱节,预算编制资料不充分等原因,影响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或事业发展目标实现的风险。

(二)预算执行不规范,出现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者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形,可能造成资金浪费或闲置的风险。

(三)预算调整未按程序执行,可能导致预算控制失效的风险。

(四)未开展或实施规范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可能导致预算资金配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风险。

第三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梳理和分析预算管理各环节的风险,并采取合理手段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计划财务处作为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各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学院预算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预算管理工作委员,履行预算决策职能由院长负责,各分管副院长及相关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拟定预算政策,审议年度预算及具体分解方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调整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考核和预算结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资料收集汇总编制上报分解下达申请分析等工作。明确预算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等岗位相互制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学院执行财政生均拨款政策,在确定在校学生规模及结构,充分考虑社会培训、服务能力,上年预算结余的前提下,合理预计当年收支规模围绕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按“已收定支、收支平衡” 原则编制预算。

第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应编制三年滚动预算,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按照“两上两下”预算编制工作程序,并综合考虑结转和结余情况,按照保证人员工资性支出学院正常运转重点项目支出先后秩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编制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各职能部门和系(部)按事权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收入支出预算。计划财务处应综合测算预算年度各项收入,对各预算单位和系)编制的年度收入、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经过充分论证、反复沟通实现收支平衡。

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按职能或任务分解、下达到院内各个预算执行部门。对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训基地(室)建设、大型修缮工程、信息化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先进行项目立项工作组织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预算资金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绩效等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价,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工作审批程序。学院预算通过学院党委会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上报市财政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应将市财政批复的预算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分解后,按二级管理办法下达到学院预算执行单位。下达任务或指标时应明确每一笔预算资金的经济责任人,确保事权与收入、支出责任相结合。

第十二条 学院应重视并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预算统筹调剂机制。

第十三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和开展会计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各预算执行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类支出是否符合依据、标准、审批权限和使用要求,专项支出项目预算是否专款专用等。

第十四条 学院应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提请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预算支出机制,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预算调整申请与审批程序。对由于工作任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增加、减少或取消预算的,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在预算编制时对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业务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实现目标设定,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学根据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绩效指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学院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学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

学院应建立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与以后年度预算分配挂钩。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监审处是学院预算执行监督机构 应组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预算收支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范畴对预算收入指标未完成支出预算未完成造成资金浪费的进行追责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在党政网校园网公开预决算信息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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