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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加强代管经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乐职院发[2006]78

 

关于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加强代管

经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学院各系(部)、处(室):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川教[2006103号)和《加强高校代管经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川教[200611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实际,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收费管理,现对学院的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收费由学院集中统一管理,各系(部)、处室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二、学院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技能鉴定费必须严格按照乐山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代管经费、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川价发[2005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系(部)创收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上报项目必须有相关文件作依据,并严格按乐山市物价局和四川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四、学生超用水电费、损坏公物赔偿等收费,为便于业务部门加强管理,经学院计财处同意代收的费用应及时上交学院。

五、学院各系(部)处室未经学院批准和同意不能自定收费项目,否则视为乱收费,责任由各系(部)、处室主要行政领导承担,一经发现和查实学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校  收费  规定  通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5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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