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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退学退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7/10/23

关于印发《学生退学退费标准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系、处(室)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学籍管理,经915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院长签发,从即日起,试行《学生退学退费标准暂行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学生退学退费标准暂行规定(试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

学生退学退费标准暂行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和学籍管理,经研究,将学生退学的退费标准规范如下:

一、正式行课前退学:学费(与外校联办班级扣除上缴部分)、公寓住宿费、代管费(招生费不退)全退。

二、分学期缴费的班级,行课4周内退学,学费、公寓住宿费、代管费退二分之一(招生费不退),行课4周后退学,学费、公寓住宿费、代管费一律不退。按学年计算,第二学期行课后一律不退费。

分学年缴费的班级,行课4周内退学,学费(与外校联办班级应扣除上缴部分)、公寓住宿费退四分之三,代管费退二分之一(招生费不退);行课10周内退学,学费(与外校联办班级应扣除上缴部分)、公寓住宿费退二分之一,代管费不退;行课10周后及第二学期任何时候退学,学费、公寓住宿费、代管费一律不退。

医药卫生类专业预缴的最后一学年费用,未进入实习期间退学者,全部退还;实习开始后退学者,所有费用一律不退,其它专业参照执行。

三、代购经费中扣除已发实物金额,已购回的物品则发给学生实物,其余部分全退;

四、无论何时退学,书本费和相关教学资料费均按预收数额与实际发书金额品迭后进行结算。

五、休学应到计财处结清费用,但不退费。所余费用移至复学学期使用。

六、退费金额由学院计财处负责结算。

七、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文件与此规定精神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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