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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教学计划管理规定(试行)

一、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凡有部颁统一教学计划的专业,均应根据部颁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实施性教学计划既要符合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格,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保证各门课程的合理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保证实践性教学时间。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二、教学计划的制定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用人部门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专业目标的确定应努力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

三、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原则。

四、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 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2. 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求;
  3. 招生对象、修业年限;
  4. 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包括实践与技能教学)
  5. 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包括实践与技能教学)
  6. 必要的说明。

五、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组织学院内和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教务科研处提出本院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由各系提出计划草案(一般要求在新生入学前三个月提出),交教务科研处汇总,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持下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研讨审议,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六、未统一制定颁发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或学院新设专业,教务科研处应组织有关系(部))制定试行的专业教学计划。

七、教学计划的实施

  1. 系(部)教务办公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系(部)教务办公室负责对教研室及任课教师的教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对执行不认真或擅自改动教学实施计划者应予以必要的批评和教育。
  2. 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等任课教师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由有关系(部)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3. 教学计划的实施是学院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教务科研处要充分发挥学院教学管理中枢的职能作用,负责监督和检查实施性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责任,发现未执行计划或执行计划中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新学期的课程表原则上应在开学前一周确定,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通知到各相关部门和教师,开学前一周,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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