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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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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暂行)


2009710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院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事业,努力实现学院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正确的政治领导,确保教代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工作,按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报告、方案、制度、办法等由学院行政负责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再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学院行政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系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召开教代会民主测评大会,被评议领导向大会作口头或书面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若遇急需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非重大事项,均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系会议全权处理。联系会议的参会人员,由教代会各代表团的团长、院工会委员组成。联系会议召开前,由行政就研究事项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资料,并通知院工会。院工会召集联系会议,进行审议或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通报。


(六)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需修改,应经教代会讨论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系会议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和决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的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协助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和工作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对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


第十一条 凡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规章制度、决定、办法等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的失误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甚至废止。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编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部)、院直机关、后勤总公司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包括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60%,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占30%,工勤人员代表占10%,党员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和会员代表合二为一,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全院教职工负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参加活动。代表如调离学院或任期未满离退休者,其表代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可等额补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力是: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建议;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支持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地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学院的稳定;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支持学院行政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会议时,根据大会议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席团的成员一般由学院的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代表团的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由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成员7人。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会议;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和决定;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草拟大会决议;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有效)。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以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重大事项,急需临时解决,经学院党政班子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与院党委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系会议审议后,再提交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系(部)、院直机关、后勤服务公司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团长由本单位选举产生。团长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征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大会议题。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加代表团团长联系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承办教代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整理教职工代表提交的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起草大会有关文件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处理,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素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定期向党委汇报教代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人、财、物等方面所必需的条件。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系(部)、院直机关教代会是学院的二级教代会,它是系(部)、院直机关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职工人数在50以上的,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系(部)、院直机关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工作,院教代会和工会指导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听取系(部)主任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系(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通过职工聘任、奖惩、创收分配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后,由系(部)主任颁布实施;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民主评议和监督系(部)领导,参与行政领导人选。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组织制度、代表的产生、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等参照院教代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任期与院教代会同步;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系(部)、院直机关领导应积极支持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系(部)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团结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系(部)、院直机关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系(部)应为其提供人、财、物等方面所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地方,将通过教代会采用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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