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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公告发布日期:2014/12/10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院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教代会的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实现学院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可持续发展,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事业,努力实现学院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正确的政治领导,确保教代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工作,按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1]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决议、决定。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报告、方案、制度、办法等由学院行政负责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再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须经教代会联系会议或执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召开教代会民主测评大会,被评议领导向大会作口头或书面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若遇急需教代会审议、决定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均由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或执行委员会会议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负责人由学院工会负责人担任。 联系会议或“执委会会议”召开前,由行政就研究事项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资料,并通知院工会。院工会召集联系会议 或“执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或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通报。

(六)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需修改,应经教代会讨论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联系会议或执委会会议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和决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的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十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协助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和工作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代会对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

第十二条 凡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规章制度、决定、办法等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的失误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甚至废止。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意见听取反馈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凡与学院建立了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部)、院直机关、后勤总公司为单位,按教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包括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60%,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占30%,工勤人员代表占10%,女职工教师、民主党派、少数民族、无党派、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和会员代表合二为一,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全院教职工负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参加活动。代表在任期内,如调离学院或退休的,其表代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可等额补选。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力是: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建议;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支持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地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学院的稳定;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支持学院行政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应当自觉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会议时,根据大会议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席团的成员一般由学院的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会议;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和决定;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草拟大会决议;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重大事项,急需临时解决,经学院、工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再提交大会审议或通过。

学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以系(部)、院直机关、后勤服务公司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团长由本单位选举产生。团长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征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大会议题。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加代表团团长联系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教代会负责,其任务是: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承办教代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院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提案审查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院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三十条  学院应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起草大会有关文件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与学院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院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专题培训、业务培训,提高其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素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每届任期内教代会代表的培训面应当达到90%以上。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定期向党委汇报教代会工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系(部)、院直机关教代会是学院的二级教代会,它是系(部)、院直机关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职工人数在80以上的,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系(部)、院直机关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工作,院教代会和工会指导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听取系(部)主任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系(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通过职工聘任、奖惩、创收分配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后,由系(部)主任颁布实施;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民主评议和监督系(部)领导,参与行政领导人选。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组织制度、代表的产生、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等参照院教代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任期与院教代会同步;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系(部)、院直机关领导应积极支持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系(部)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团结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系(部)、院直机关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系(部)应为其提供人、财、物等方面所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地方,将通过教代会采用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



[1]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川工教科文卫[2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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