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保卫处  发布时间: 2022/6/2    查看次数: 16393 次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学院的“校园一卡通”否则应在学院门卫室进行登记,经学院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进入校园学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条  新闻媒体来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并要在宣传部专人陪同下进行。

第四条  学院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学院所有经营户不准在校园内销售烟酒

第五条  校园内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参加传销、邪教、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能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加强学生团体活动的管理和审批,学生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要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重大活动必须经学院学工部(团委)、保卫处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位置,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学院宣传部、保卫处查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学院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72小时前向学院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人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未经允许,保卫处有权依法依规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条  进入学院校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不得携带宠物、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不能在校园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乱设摊点,乱搭乱建,违反规定者,学院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报请学院宿管中心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所有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和作息制度。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不改者,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学院保卫处协助驻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